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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我国高科技产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在高科技领域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创新、鼓励探索的方针。
   
  第四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相关组织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六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主奖分为:特别创新奖和创新奖两类。特别创新奖授予在高科技产业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创新奖授予在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接受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报送和推荐的材料。
   
  第八条 推荐单位和资深专家限额推荐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九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及相关业绩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组织。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二级评审制:初评和终评。初评和终评结果均在相关的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每年评审并授奖一次。评选范围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所有符合评选标准的集体或个人。
 
  第十二条 特别创新奖评审名额需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确认并由联合设奖单位及中国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基金会、中国华夏高科技产业化创新基金会联合颁发证书、奖杯、奖牌及奖金。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科技部准予“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登记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已于2006年报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奖励办备案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工作,保证创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章程》(以下简称奖励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主奖特别创新奖、创新奖及单项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创新、鼓励探索的方针。
   
  第四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相关组织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在促进自主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企业家、科研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授予获奖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奖评审工作,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章程第六条所称“在高科技产业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是指候选人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该领域技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特别创新奖和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在科技研究、人才培养、科研梯队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候选人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和必须从事过科研工作、有过科研经历。
 
  第十条 奖励章程第六条所称“在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指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了高科技产业的主导技术,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或产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特别创新奖和创新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 技术创新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创新奖。
 
(二) 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创新奖。
 
(三) 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现了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创新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创新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及战略决策理论创新类: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大范围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特别创新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创新奖。
 
(六)管理创新项目类:
 
  大胆创新,敢为人先,在国家管理、企业管理、区域产业化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参照特别创新奖、创新奖的评选标准评奖、授奖。
 
(七)服务创新项目类:
 
  创新服务领域探索出好的管理模式、服务体系、创新市场及新的就业机会,并做出贡献的企业、集体或个人,参照特别创新奖、创新奖的评选标准评奖、授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裁定;
 
  (二)为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各行业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委员20-25人。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设名誉主任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奖励章程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按华夏奖办公室要求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推荐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华夏奖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
 
  第十九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推荐参加创新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章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行各业符合奖励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研究工作、产业化成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二十二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高科技产业化成果,可适时推荐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符合奖励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华夏奖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华夏奖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华夏奖办公室在中国高科技产业创新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推荐材料,由华夏奖办公室提交相应行业评审中心进行初评。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初评的人选及项目,提交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各行业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专家会议评审和公民投票评审方式进行,专家会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民通过网络、短信方式投票,专家评审和公民投票共同产生初评结果。
 
  (二)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各行业评审中心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行业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特别创新奖、创新奖,采取委员提出异议,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审定。
 
  (四) 特别创新奖、创新奖的初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特别创新奖、创新奖的终评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九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均可以向华夏奖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华夏奖办公室可根据异议进行独立调查,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异议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华夏奖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其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在中国高科技产业创新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布之日起7日内和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华夏奖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的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的异议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华夏奖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华夏奖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异议的处理由华夏奖办公室负责,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创新奖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华夏奖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华夏奖办公室提出对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和被异议方。
 
  第四十二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7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超过期限,不提交评审。
评审结果公布后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报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批,超过期限,不提交审批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华夏奖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四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由华夏奖办公室请名誉主任委员签署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杯。
 
  第四十六条  华夏奖办公室有权根据当年奖励资金筹集情况提高特别创新奖的奖金数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推荐采取集中推荐的方式,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当年的推荐通知进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按照《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章程》及《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获奖项目(人选)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报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奖励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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